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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臺海網(微博)11月22日訊據MSN新聞網報道,臺灣“立法院交通委員會”21日初審通過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對於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、變換車道逼讓道,及自行車拒絕酒測都訂定罰則。
 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“立委”李昆澤表示,現行條文對於“危險駕駛”的定義不夠明確,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其他車輛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,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。
 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,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髮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鍩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。若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佔用自行車專用道,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,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。
  責任編輯:吳生林  (原標題:初審通過 未來汽車逼車罰2萬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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