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凌晨3:56分,念斌姐姐在微博上公開這張圖片,圖說是“再過兩小時天將亮了,盼平安歸來”。
  中新網8月22日電 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,8月22日,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,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念斌宣告無罪,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
  福建高院二審經審理認為,雖然上訴人念斌對投毒的過程作過多次供述,但原判認定被害人死於氟乙酸鹽鼠藥中毒的依據不足,投毒方式依據不確實,毒物來源依據不充分,與上訴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,相關證據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、排除,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、充分的證明標準,不能得出繫上訴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結論。因此,原判認定上訴人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情,證據不足,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互。原審判決上訴人念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雲蝦、俞涵的經濟損失無事實依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五十三條、第一百九十五條第(三)項、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(三)項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(三)項的規定,作出上述終審判決。
  2006年7月27日晚,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一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。陳姓母女與租住陳家房屋經營食雜店的丁某某及其3個孩子,在共進晚餐後有4人出現明顯中毒癥狀。次日凌晨,丁某某的長子、女兒經搶救無效死亡。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,租賃陳家房屋、與丁某某相鄰亦經營食雜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,念斌到案後供認因對丁某某搶走其顧客不滿,將鼠藥投入丁家廚房燒水鋁壺中,致丁、陳兩家人食用壺中水所煮飯菜後中毒。
  該案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。審理過程中,被告人念斌對福州中院作出的有罪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福建高院二審時將此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。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時,對念斌的死刑判決不予核准,將案件發回福建高院重審。福建高院第二次將本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。2011年11月7日,福州中院經重審第三次作出一審判決,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1萬多元。念斌不服,再次提起上訴。福建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於2013年7月4日至7日和2014年6月25日至26日,先後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,並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、證據,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。  (原標題:福建高院宣告念斌無罪:原判事實不情證據不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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